【書評/心得】2010 (美)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下)
<自由3: 康德的人權>
這個部分可以說是本書裡面最難懂的,但其實只有一個重點,就是康德尊重人權並且強調目的論(也就是做事情的動機),因此他反對前面說的功利主義以及自由至上主義。
知道這點,就可以跳過康德的部分了,因為剩下的就是解釋他的自由與道德相關的哲學體系而已。
非要了解的話,這裡簡單介紹一下。
首先,康德認為我們必須依循理性,用理性找到真正的自由,並在發揮自由意志之下,才有可能做出具有道德價值的事情。
因此是一個理性→自由→道德這樣的順序。
而這邊三者都遵循著相似的基本規則,就是必須"無條件"去做,做這件事本身就是目的,不是為了任何別的目的。
用白話文來說,我不能因為A而做B,我必須為了做B而做B。
舉例來說,我不能為了博得名聲而救一個人,我也不能因為他可能會回報我而救他,我也不能因為助人為樂或是避免產生愧疚感而救他,我只能為了救人而救一個人。
聽起來,簡直莫名其妙,但這就是康德。
一般人很難理解做一件事情本身就是目的,這根本不符合邏輯,所以這邊把目的代換成義務,就比較好理解。我救他,是因為這是義務。
那麼,要怎麼判斷甚麼是義務甚麼不是?
康德提出的判別方式就是:
1. 這件事情是不是放諸四海皆準的?
比如說明明沒有還錢的能力,卻去跟別人借錢,這件事情肯定無法成為普世價值。
因為這樣的人把自己的利益擺在他人面前,一旦出現這種自私性行為,那就不可能全世界的人都照做(沒有人會再借錢給別人)。
2. 將人性視為最高指導原則。
就是不能將人當成手段。這句話很難理解,簡單說,就是不能利用人。
比如說剛剛的例子,明明還不了錢還跟別人借錢的人,就是利用他人來實現自己財務目標。
在這個原則底下,自殺也是不被允許的,因為自殺=利用結束自己的生命來緩解痛苦。
之前提到的性交易、賣血賣腎等等也是同樣的道理,都是利用自己的身體去達成某種目的,是不尊重人性的表現,不是真正的自由。
那麼甚麼才是真正的自由呢?
在有了前面的理性判斷之後,自然知道應該奉行的義務是甚麼,而依照這個義務原則行動的人被康德認為是真正的自由。
這邊其實很弔詭,明明行動受到這種理性定義出的原則所規範,又怎麼能說是自由?
康德給出的解釋是,我服從的是我自己訂下的義務原則,因此是真正的自由(翻白眼)。
而服從這樣的義務原則,也同樣是道德的表現。
這邊道德也一樣要遵守"無條件"的規則,比如說我答應不作弊,不是因為不作弊可以換得一些獎勵,而是不作弊是一種義務。
或是,我願意捐血,不是因為捐血可以得到牛排兌換券,而是因為捐血是一種義務。
最後,我願意幫助人,不是因為我的慈悲心或是助人為樂,而是因為助人是一種義務。
總之,就因為這種嚴格又莫名其妙的定義,康德對於自由與道德的學說才很難真的被實行吧。
<自由4: 羅爾斯的平等>
我覺得全書其實完全可以跳過康德的部分,直接進到下一個挑戰者,羅爾斯(Rawls)。
羅爾斯同樣支持自由主義,但不是自由市場那種自由至上,而是強調人人平等下的自由。
那怎麼樣能夠達到又平等又自由呢?
首先,我們要想像如果有一群靈魂,將要投生入某個世界,而上帝給了這些靈魂一個權力,就是他們可以舉行匿名投票,投出這個世界的社會規則。
由於你還是個靈魂,也不知道自己將來的種族、性別、文化、宗教等等,自然而然地你就會想要保障基本的自由權利,比如說,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等。
然後,你也不知道自己會轉生成甚麼階級,所以一定會希望有可以保障社會經濟平等的制度。
上面的例子就是在所謂的無知之幕下訂下人人都須遵守的社會契約。
而經濟平等強調不依照出身或天賦而享有優勢,比如說依照人種、出生的家庭等等有所區分。但才能也要規範的話就顯得有點嚴苛,畢竟這世界上大多數的經濟優勢都是依靠才能建造出來的,這麼做不是又要變成一個均貧的社會了嗎?
羅爾斯的考量是,天賦或才能都是因為運氣,靠著投胎而建立的優勢怎麼可能與平等劃上等號?
這跟前面提到的Michael Jordan的成功是靠運氣是同樣的論述。
但另一方面,羅爾斯認同每個人都在天賦才能上有差異存在,他要的不是齊頭式的平等,而是認為這些人依靠才能賺取的報酬應該歸屬於整個社會。這叫做"差異原則"。
反對派提出,這樣一來跟均貧還不是一樣,有才能的人再也不會想靠才能賺錢了,賺來的都要歸公於社會。
羅爾斯的回答是,他可以同意因為個人差異而有收入不同的情況,但此時個人應該要理解他的成功是靠運氣,並把這份超額的報酬用於改善社會弱勢身上,這樣才叫做正義。
那麼接下來就會有另外一種反駁,即有些人賺更多的錢是因為他比其他人更努力,比如說Jordan,沒有人可以否認他在籃球上付出的心血遠遠超過其他人。那這部分為什麼也要歸公?
羅爾斯的答案很現實,就是人要不要努力其實也是基於運氣,像是成長環境、學經歷等。
比如說台大裡面大概有一半的人來自雙北,但雙北人口只佔台灣3成,再細看,超過5%的人來自大安區,但大安區人口連台灣的2%都不到,這種完全失衡的比例再再說明,你的家庭所在區域與你能不能讀台大有高度相關。
但上哪所大學難道不是跟努力以及讀書的才能相關嗎?換句話說,家庭所在的區域就已經部份決定了你的才能與努力程度。
最後,羅爾斯強調,憑運氣得到的財富像是買樂透彩中獎一樣,不是道義應得,只是在社會規則下允許的"合法期望"而已。
所以他認同社會規則的制定要符合正義,就必須考量到製造出一個能夠讓弱勢也能向上的管道,而課稅就是這樣的一種規則,在這種規則下靠著才能天賦賺到的錢是可以被允許擁有的。
<美德1:亞里士多德的目的論>
美國有些學校對於黑人學生有提供加分的機制,請問這樣是不是侵犯到那些很努力讀書但因為沒有加分而沒被錄取的人的權益?
這邊的護航理由有三個。
第一個,黑人資源比較少因此需要獲得一種平衡的機制。就像台大對於離島或原住民提供加分一樣,你家住大安區還想要加甚麼分?
第二個,歷史共業,以前對於黑人迫害的補償。
第三個,促進多元文化。
第一個理由可能沒甚麼好反駁的,以羅爾斯的觀點來看,白人考高分不是他的道義應得。
但第二個理由就有點瞎了,誰知道獲得加分的黑人他祖上有沒有受到迫害?而且沒被加分而落選的人他祖上可能跟黑人站同一陣營呢?
第三個理由就更惹人爭議了,如果多元文化可以是大學入選的標準,那單一文化為什麼不可以成為一種標準?以前只想收白人的入選標準不也是一種標準嗎?這個標準到底是依照甚麼理由制定的?
這邊亞里士多德對於正義的理解某方面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他認為正義就是要討論適合不適合。
因此,如果多元文化的標準適合大學,那這樣的篩選過程就是一種正義。
而要如何確定適合不適合呢?
那就要問,大學的目的是甚麼?因為不確定這個物事原本的目的,就無法得知這麼做正不正確;這就像是如果你不知道你工作的目標是甚麼,你就無法知道你工作的產出有沒有用。
進一步,亞里士多德認為,這個目的的背後,必定是要推崇某種特定的美德/才德。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隻長笛,最適合的它的人肯定不是最漂亮或是長最高,而是長笛吹得最好的人。這並不是說長得最漂亮或是最高沒有價值,而是,討論適合不適合的時候,長笛就對應到吹奏的才德(才能)。
依照這個邏輯,史特拉迪瓦小提琴也應該是要分配給演奏得最好的人,而不是付得起錢收藏它的人。
到這裡還可以同意,但這麼說來的話,校園中的網球場,永遠只適合網球校隊的隊員們使用,那些打老人球的教授們用了的話都不是正義。
聽起來就有點怪怪的了。
這邊衍生的問題是,很喜歡打網球但球技不如何的人,跟不怎麼喜歡打網球不過因為從小練習所以打得很好的人,怎麼定義誰才比較適合用這個網球場呢?
此外,亞里士多德還提及有關蓄奴的問題,認為如果有人是天生適合當奴隸的話,讓這樣的人去當奴隸是符合正義的。
這種目的論與適不適合的討論就完全背離了現代人的觀點,這也是為什麼目的論被康德與羅爾斯攻擊的原因,因為他沒有考量到人的選擇自由的問題。
不過在法律上討論目的論還是很有意義的。
書中舉了一個例子,一位職業高爾夫球選手Casey Martin一隻腳不良於行,因此在參加PGA比賽時要求可以讓他坐球車,Martin一狀告上法院,認為在不影響比賽本質的前提下,不提供身障人士便利就是違反人權。
聽起來很合理,但高爾夫比賽的本質是甚麼?
最終大法官(沒錯,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的裁定是Martin可以被允許坐球車,原因是高爾夫比賽的目的(或說,推崇的美德)是要求用最少桿數擊球進洞,而步行在這項低耗能運動中影響可以不計,重點是技巧、抗壓性與鬥志。
姑且不論大法官的見解正確還是錯誤,這種用目的論來決定是否合理、是否正義其實是很常見的。
<美德2: 道德個體主義與社群主義>
前面大學入學的篩選標準裡面提到的第二個護航理由,就是白人虧欠了黑人,因此現在黑人可以獲得加分。
這到底合不合理?
現代的德國人有必要為了納粹道歉嗎?日本人有必要為了慰安婦或南京大屠殺道歉嗎?
道德個體主義者當然是堅決反對的,因為他們認為人只能對自己的行為負道德責任。
這種說法很顯而易見,陳進興的兒子難道需要為他爸爸殺害白曉燕負責嗎?
道德個體主義者認為,人只需要為自己招來(或說同意)的義務負責。這也是康德的"自由意志"以及羅爾斯的"無知之幕背後的假想契約"所強調的,人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因此不需要為非個體的選擇負責。
往更深了說,法律不能夠預設道德立場,為的是確保每位自由人的選擇權益都可以獲得保障,避免將某種價值觀強加在他人身上,因為沒有人需要為他人的價值觀負責。
但這種說法,否認了人在群體之間的敘事結構,也就是,我不可能成為我,如果我不是某人子女、某國公民、某個種族的後代。家庭、國族等構成了現在的我,忽略這些就是將自己與成為自己的某部分做出切割,是一種扭曲。
這種社群主義者認為,有一些道德義務是非自選也非同意過,卻要負責的。
比如說,你的媽媽與另一位女性,在只能撫養一個人的情況下,大多數人都會同意應該要撫養自己母親(不考慮母親從來沒有盡到撫養子女的責任等特殊情況)。
但為什麼呢?你的媽媽又不是你自己選的,你當初也沒有同意要讓她把你生下來不是嗎。
2009年初歐巴馬簽署了經濟刺激法案,其中規定撥款補助的公共工程只能採買美國製鋼鐵。
美國人可沒有同意過要幫助美國的鋼鐵工人,但卻覺得這項措施的目的沒有問題(只是質疑作法及後果)。
如果康德與羅爾斯是正確的,上面這些事情都不正義,但很少人會這麼覺得,可見的確有一些道德義務是超越個體的。
那麼,一個人還可以堅持法律應該要當個不沾鍋,不能考慮集體的道德方向或應該崇尚的美德嗎?
事實上,不管是林肯的廢除蓄奴或是金恩博士提倡的人種平權,背後都是個人被塑造出來的價值與道德觀在推動,那麼說個人道德觀不能被帶進公共事務討論,或說不應該被制定成法律,其實是一種無稽之談。
法律規定了公民可以做甚麼,不能做甚麼,本質上就是有一種指導意義存在,而人類如果沒有把自己認為應該要做的事情寫進法典裡,那前進的方向就會晦澀不明。
甚麼是應該要做的事情,那自然就是覺得好的,覺得良善的,那不就是美德嗎。
最後書裡舉了兩個例子,說明不討論道德,只討論個人選擇,有些法律問題根本就無解。
第一個是墮胎。天主教認為,精子與卵子的結合已經構成了生命,如果不能夠肯定或否定這種道德觀,就無法明確地說,只要孕婦個人同意墮胎就好,這是她的自由選擇。
因為照這樣說,父母也可以同意殺掉自己小孩,因為這是父母的自由選擇。
但沒有人會這麼認為,所以在墮胎合法化之前,必須要先聲明道德上我們認不認為受精卵算是生命(生物學上也沒辦法肯定的辨別,所以這不是一個科學的問題)?解決了這個道德疑難,才能夠決定墮胎是否應該合法。
第二個例子是同性婚姻,如果贊同者是因為人人有自由選擇婚姻對象的權利,那麼想必他們應該會認同,婚姻根本不該由政府認可,而應該私有化。事實上,這同時可以解決正反兩方的問題。
但似乎不管是正方還是反方,贊成這點的都是極少數。
而且,只單純討論個人選擇的自由,那政府就也沒有理由禁止重婚。
因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勢必要討論到,婚姻的本質是甚麼?婚姻的目的是甚麼?婚姻到底推崇甚麼樣的美德?而同性婚姻會不會影響到這個美德?
美國麻省的法官Marshall最後裁定同婚合法,原因是婚姻不僅是兩人之間的承諾,也需要公共承認與許可,且婚姻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忠誠、陪伴、家庭等理想。
至此,對於正義的各種定義算是比較清楚了,福祉、自由與美德。作者比較推崇以美德來做為標準,畢竟功利主義以及自由至上都有一些明顯的瑕疵,但其實要選擇自己的價值觀偏向哪一種,還是要看個人,因為不管怎麼說,我們的確有選擇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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